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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WTO与区域贸易协定(下文简称RTAs)贸易争端管辖权冲突方面展开。区域贸易协定的不断激增,促进了区域与多边贸易的自由化,同时冲击着多边贸易体制。这两种体制之间存在诸多冲突,表现最明显的是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当某一WTO成员又是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时,在某些情况下:(1)它既违反RTAs的义务同时又违反WTO义务,这时RTAs与WTO对该争端都具有管辖权。这会出现以下情况,当事方同时在不同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此为平行诉讼,(2)或一方在RTAs起诉时另一方又在WTO起诉,此即重复诉讼。这是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由此,如何协调这两者的冲突是本文的重点。本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RTAs与WTO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关系的法律依据。它们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法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文简称GATT1994)第24条的规定以及《关于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充分参与的决定》(授权条款)以及《服务贸易法》(下文简称GATS)第5条等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GATT1994第24条是规定两者关系的基本条款,同时连同其他相关条款是构建RTAs的法律基础。其次,分析WTO法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关于争端解决管辖权的规定。最后,分析这两者关于管辖权规定之间的联系,从而得出结论。第二部分,结合已有的典型案例具体分析两者管辖权冲突的具体体现、冲突后果以及产生原因。第三部分则是本文的重点及难点,主要探讨对这两种体制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办法。其一,扩大解释GATT1994第24条,将它扩张解释到争端解决阶段,即将RTAs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到WTO法规制范畴,以此来扩大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以协调RTAs与WTO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这部份主要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文本解释、上下文解释及目的宗旨解释规则来分析,最终通过目的宗旨分析以扩大解释GATT1994第24条。其二,利用国际法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解决理论来进行协调,如一事不再理原则(res judicata)、善意原则、禁反言原则及其他国际法原则等。本文着重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善意原则以及禁反言原则。因为目前WTO专家组还没有援引这些国际法原则作为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先例,本文着重分析这三项基本原则,希望通过这三者的联合使用以增强管辖权异议的说服力。第四部分研究中国关于WTO与RTAs这两种机制间管辖权冲突的应对策略,以及对中国的启示。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