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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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为了固定交易机会,预约合同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而我国的法律却未对预约合同作出相关规定,导致预约合同的当事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本文拟采用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比较分析法,通过一则真实的案例引出问题的所在,然后对现有研究观点进行总结归纳,分析其中的不足,提出自己的观点来一一阐释预约应有的内涵、特征、效力及法律责任。同时通过文献检索工具和引文追踪等方法去查阅国外有关预约合同的论文、专著等,比较其与国内学理研究的异同,取其有价值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具有我国特色的预约合同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预约合同的概述。先介绍实务中一则真实的案例,然后提出问题,进而引出“预约合同”,并从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着手,分析它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以及和其他几种易混淆情形如要约、要约邀请、附条件的合同等进行区分。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述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对预约合同效力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接着提出学理上的观点,即“必须磋商说”、“必须缔约说”、“内容决定说”,对这三种观点加以比较分析,分析这三种观点的利弊,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应当缔约说”,并对该观点进行解释,说明它的合理之处。同时结合文章开头的案例,以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为例,说明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第三部分则是介绍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对三个问题进行讨论:一是违反违约是否适用强制执行。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得出不适用强制履行的结论。二是损害赔偿的适用。重点讨论损害赔偿的范围,认为应当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三是支付定金、违约金,明确了定金的性质应为违约定金,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违约金。在论述了预约合同的相关问题后,对文章开头所提到的案例加以分析评论。第四部分是对预约合同制度的设计。在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后,提出了将预约合同纳入法律体系的必要性。接着对预约合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予以明确,认为应将它放在《合同法》总则部分,最后结合国外的立法对预约合同的立法作出具体设计。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一个简要总结,并重申了对预约合同进行立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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