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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早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安全权的内容中,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包括了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的安全问题。因此,便产生了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期对公民的安全提供更完善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首次明文规定了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然而,由于《解释》本身的目的和功能所限,该《解释》第6条未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法律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等做出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从而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论。
本文的核心是对经营者之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的理论分析。采取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遵循这样一个思路:什么是经营者之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它的内容——它产生的理论基础——它的法律性质——对该义务的违反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范围、类型以及责任的减免事由,以期实现对经营者之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义务违反后的责任承担进行完整论述的目的。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经营者之经营场所安全义务的界定、内容和理论基础。认为经营者之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对在营业时间内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及其他人之人身和财产所应承担的合理的关心和保护义务,该义务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源的消灭义务、救助义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该义务的理论基础源于罗马法上的“报偿理论”、现代民法的“危险控制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社会成本理论、信赖关系原理等五个方面。
第二部分分析了经营者之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在对国外和我国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提出了经营者之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应界定为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有合法约定的情况下亦具备约定义务的性质的观点。
第三部分阐述了经营者违反经营场所安个保障义务之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要件。在义务二分法的基础上,依托现行民法理论,指出在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性质的安全保障义务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在过错的认定上采用“过错推定”方法;在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性质的安全保障义务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并进一步对不同归责原则下的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描述。
第四部分对经营者违反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进行了系统论述。本部分首先明确了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对象和损害范围,然后对违反义务的责任类型进行论述,认为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并根据损害的发生是否有第三人的介入而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独立的直接责任,不论损害的发生是否有第三人的介入。并对经营者可以主张的责任减免事由进行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