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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保护日益成为现代民法特别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任务,生命权作为自然人的基础性人格权利,与其他人格权利相比,有很多独特之处,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制度也有其独特的内在机理,正因为此种独特性,各国之侵权行为法无不将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放在突出位置予以特别地规范。从各国规定之生命损害赔偿制度概览,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制度所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当生命权受侵害时,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究竟在哪些主体之间产生,也即究竟哪些主体受有损害、受有何种损害、哪些损害能在侵权法上获得赔偿、受害人就所受损害得向谁请求、其请求赔偿的理论依据和规范基础何在以及各项具体损害赔偿又该如何算定等问题。然而由于生命权的特殊性以及民法上传统的权利主体资格理论的桎梏,各国立法对侵害生命权所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构建并不统一。目前主要有两种构建模式,一种仅承认死者的利益关系人即第三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另一种则既承认死者的利益关系人即第三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还承认生命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也有一定的损害赔偿关系。但无论如何构建,上述二种模式都存在着诸多无法回避的伦理和逻辑层面上的困境。正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笔者尝试对生命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对其中的伦理及逻辑上的困境进行层层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整理出一个科学且符合实际的生命权损害赔偿体系,有效避免现有的困境。本文以此为思路,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生命权的一般理论的探讨。一般理论主要涉及生命权能否作为权利、生命权性质、内容以及特征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最后探讨生命权在民法上的保护问题。通过分析论证,本文得出生命权是人的基础性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在权利的性质、内容及特征上都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生命权受侵害所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的探讨。首先是对生命权损害赔偿历史演变的阐述,通过对其历史演变的考察,从而体察其背后的时代背景与价值理念;其次是对于侵害生命所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构建的探讨,这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对此笔者运用法律关系这一分析工具,并通过对各国立法的比较考察,分析了当前侵害生命损害赔偿关系体系构建的两种主要模式,并对其各自的理论困境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生命损害赔偿关系构建的合理路径。第三、四部分则是在前有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思考出的构建路径,对生命权人及生命权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受损害以及所得请求之赔偿进行具体分析。每一部分都充分论证了各自请求赔偿的理论基础及权利基础,分析得出生命被害人仅得于生命丧失前就生前所受的损害请求赔偿,且其请求的基础在于身体权或健康权受有侵害,而第三人则是基于其对被害人固有的身份利益或其他财产利益受有损害而请求赔偿;此外每一部分还从损害赔偿的基本构成角度就其各自所得请求赔偿的范围做了详细论述,分析得出生命权人的预期收入以及继承人之继承利益不应获得赔偿;在第四部分论述中还重点地对各项具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最后此两部分还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