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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民合作实践的成功经验表明,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优势源于其独特的制度安排,其中“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和“限制资本报酬,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的收益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制度“硬核”,体现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但是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却偏离了合作社的制度“硬核”,发生了一定程度的组织变异。这使得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看上去名不副实以至于遭到学术界的强烈批评,甚至有学者坦言中国根本就没有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此同时,政府也多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试图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正确”的发展轨道。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学界的批评与质疑还是政府的引导与干预似乎都未能“纠正”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轨道,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然沿着自己的轨迹迅猛向前发展。合作社诞生于西方,至今已有近200年的发展历史。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为了应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西方合作社与时俱进,其组织运行模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其中有变迁更有传承,西方合作社的组织运行模式在今天依然保持着传统合作社的制度内核。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源于西方、学习西方,为何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却发生了如此普遍的组织变异呢?进一步,为分散、弱小的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成员增产增收是现阶段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功能定位,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异又会如何影响其功能实现呢?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深入研究。1、本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揭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的形成机理及其影响,主要研究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国内外农业合作社组织变异比较。首先将国外农业合作社分为欧美和日韩两大类型,梳理其组织运行模式并归纳其组织运行的一般特征。然后按照领办者身份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成四大类型,分析并概括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特征。最后通过国内外农业合作社的对比分析,从产权结构、决策方式、盈余分配方式等三个方面揭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异情况。(2)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的理论分析。主要是在文献综述和理论借鉴的基础上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异展开理论分析。基于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进路和现实约束,从领办者专有性资源和组织成本入手,通过对领办者和成员之间事前、事后的博弈均衡来揭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的形成机制。(3)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的定量分析。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合作社层面的微观调研数据,采用logistic多分类回归模型,从领办者专有性资源和组织成本两个层面检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的影响效应。具体工作包含调查组织设计,样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情况的描述与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的计量分析等。(4)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的质性分析。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多案例分析方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异进行动态考察,重点关注政府支持和外部压力对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调节作用,力图回答何种条件下领办者可能会让渡出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以期进一步揭示特定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去异化”机制。(5)组织变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影响。主要任务是利用微观层面的合作社调研数据,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检验组织变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影响,重点考察合作社资本结构、合作社决策方式、合作社收益分配方式的影响效应。具体内容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实现机制及其影响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测度与比较、组织变异对合作社服务功能影响效应的实证检验等。(6)组织变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增收功能的影响。主要任务是利用微观层面的成员调研数据,构建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检验组织变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增收功能的影响,重点考察合作社资本结构、成员退出权、合作社决策方式、合作社收益分配方式的影响效应。具体内容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农户增收的作用机制及其影响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户增收的总体情况及差异比较、组织变异影响农户增收的实证检验等。(7)促进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促进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主要内容包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思路、总体原则和实施路径等。2、本文按照“科学问题识别——理论分析推演——实证分析验证——规范分析归纳”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研究结论表明:(1)与国外农业合作社相比,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异主要体现在产权结构、决策方式和盈余分配三个方面。产权结构上,样本合作社中理事长和少数核心成员的出资比例超过60%的合作社占到了样本总体的9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构成十分集中;决策方式上,采用“一股一票”进行决策的合作社占到了总体的48%,真正采用“一人一票”进行决策的合作社只占到总体的27%,“一股一票”而非“一人一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的主要决策方式;盈余分配方式上,67.9%的合作社以“按股分红”为主,只有19.8%的合作社按“交易额”对成员进行盈余返还,“按股分配”成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主要方式。(2)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决策方式上存在“一人一票”被“默认多数同意”替代的现象;盈余分配方式上存在“二次返利”被“一次让利”替代的现象。“一人一票”为“默认多数同意”所替代,一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一人一票”的操作程序和操作方式,以至于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二是受农村乡土社会文化的影响,农民还不太习惯“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这种比较“硬”的民主表达方式;三是因为这一决策方式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某种意义上与“一人一票”等效。但这一决策方式的弊端在于,一些成员由于怕得罪人可能压抑自己的诉求,但从此对合作社的发展漠不关心,甚至“用脚投票”退出合作社。而“一次让利”代替“二次返利”的收益分配方式在成员异质性较强、投资意愿和风险承担意愿都比较弱的背景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过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如果这一分配方式是小农的主动选择,其实质是小农将风险转嫁给了领办者和少数核心成员;如果这一分配方式是领办者和少数核心成员的制度安排,则有可能损害中小成员的利益。总之这一分配方式与合作社公平、正义、团结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3)领办者寻求专有性资源回报和弥补组织成本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的主要机制。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合作文化先天缺失、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融资渠道相当受限、成员异质性格外突出的成长环境,这就注定合作社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资金、技术、渠道、关系等生产要素要比土地和劳动等稀缺得多、重要得多。在此背景下合作社通常由资金、技术、渠道、关系等专有性资源比较丰富的大农牵头组建并支付组织成本。如果大农不能控制合作社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会因为关键要素的缺失要么解体,要么回到产品购销的初级状态。因此,当前国内合作社普遍为领办者控制的情形,究其根本,是对领办者的选择性激励。就小农而言,在农民阶层日益分化的背景下,普通农户不但缺乏领办合作社的专有性资源,也支付不起领办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因此依附大农分享合作收益成为小农的理性选择,但前提是接受大农的制度安排。这看似大农赚了小农的钱,但其背后的逻辑却是一种分利机制,其实质是小农与大农之间权力与权利的交换。(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定的“去异化”机制。本文通过多案例对比研究表明,如果政府支持能够降低领办者的组织成本,弥补小农专有性资源的不足,同时外部的市场压力能够改变小农劳动和土地要素的相对重要程度。在此情形下,领办者就可能让渡出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此时合作社采用“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的收益分配制度成为可能。由此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定的“去异化”机制。(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异虽然削弱了其功能发挥,但依然实现了对成员的帕累托改进。本文研究通过定量分析表明,领办者控制确实阻碍了合作社服务功能和增收功能的发挥。但总体上看,合作社已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主体,农户加入合作社依然能为其经营的产品增加20%-30%的收益。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异虽然削弱了其服务功能和增收功能的发挥,但依然实现了对成员的帕累托改进。(6)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异可能会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下去。就目前来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似乎进入了一种锁定状态。事实上,由于合作社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将更加复杂多变,资本、人才、技术、管理等要素对合作社的发展将变得越来越珍贵、越来越稀缺,在此背景下,合作社的组织关注点势必越来越转向关注市场和合作社自身发展,其组织结构也势必会越来越趋于市场精英管理,小农成员迫于利益和能力,就可能不得不放弃对合作社控制权的要求,以换取他们更为看重的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等利益;同时,出于政绩压力和路径依赖,政府将继续扶持那些由公司、部门、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等“大资本”主导的合作社,政府在扶持合作社的过程中与资本结盟的逻辑短期内不会改变。可以预见,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公司、部门、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等依然是合作社的主导力量和控制主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模式在短期之内不会发生变化。3、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可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研究视角的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是一个较为宏观且相当复杂的问题,已有研究大都从宏观或中观层面着手,力图构建一个“庞大”的理论框架来阐释这一问题,其结果反倒不尽人意。而本文研究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进路和面临的现实约束,从领办者专有性资源和组织成本这一微观视角着手,通过领办者与成员的博弈均衡来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异机制,研究的过程和结果都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比较而言,本文研究选取的视角一定程度上可以将一个较为宏观且复杂的问题化繁为简,以小见大,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2)研究方法的创新。目前关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的研究总体上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较少;规范研究较多,实证研究较少。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微观层面的合作社调研数据和成员调研数据,构建逻辑回归模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视,并进一步构建计量模型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变异对其功能的影响效应,在方法上有所创新。(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通过多案例分析方法研究表明,如果政府支持能够降低领办者的组织成本,弥补小农专有性资源的不足,同时外部的市场压力能够改变小农劳动和土地要素的相对重要程度。在此情形下,领办者就可能让渡出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此时“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方式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的收益分配方式成为可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定的“去异化”机制。在目前学术界对合作社“去异化机制”尚缺乏关注的背景下,这一发现使得本文在研究结论上有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