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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性商标是企业在实行知识产权战略中创造性地利用商标作为防卫性战略的结果,是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总称。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不少企业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特别是享有一定知名度或驰名的商标,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该商标,意图利用知名或驰名商标苦心经营多年而形成的品牌影响力“搭便车”以取得不正当竞争的利益。商标权所有人为保护自己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纷纷进行商标全面注册,也就是所谓的防卫性商标注册,但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一直未对防卫性商标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一方面,对于出于“正当防卫”目的进行商标的防御性注册的企业而言,其商标权利仍存在隐患,商标面临被撤销的危险;另一方面,这种注册让我国近几年本来就已激增的商标申请量又不得不“暴涨”,给商标审查带了了更大的压力,进一步影响了审查速度,同时加剧了商标圈地和商标囤积现象,过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虽然我国现行商标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防卫性商标制度的规定,但也存在着一些类似防卫性商标内容的规定,根据我国现实市场的实际需要,在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作用来平衡各方的利益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所以笔者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做了防卫性商标的司法认定这一研究,以期能解决以上因防卫性商标产生的种种问题,平衡商标权人和他人的利益。本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对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防卫性商标基本内涵及其特点,并对防卫性商标进行分类。其次,对防卫性商标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指出防卫性商标对我国商标保护的作用和意义。第三,分析防卫性商标司法认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及其司法认定的理论基础和应遵循的原则,对防卫性商标司法认定的内容及怎样认定做了详细的论述,并对其司法认定的效力做了必要的探讨。最后,对如何做好防卫性商标的司法认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