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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中介组织,是金融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被认为是金融机构发展的结果,是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因素。我国现在的基金市场在经济增长和制度变迁的作用下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所倡导的价值投资观念已经开始深入人心,成为了投资者分享由国民经济增长产生的收益的中流砥柱。基金市场备受社会公众的注目,投资者在进行选择时对基金经理人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由于基金经理人能否认真履行其注意、技能和勤勉义务,是基金能否顺利运作并赢利的根本保障,是基金持有人利益是否能实现的根本高涨,所以基金经理人们都在努力的树立自己的品牌,以赢得投资者。我国的基金经理人在牛市的发展中,为基金持有人曾创下了高额的利益,人人争当基民的现象让股民都为止惊叹,这不能不说是基金经理人在资本市场上作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高速发展的背后,隐藏着的一些相关的负面问题也同样四处蔓延,如一些基金经理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恶意坐庄等明显的投机行为,都在严重制约着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引人关注的基金“老鼠仓”,其悄然出现并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其背信的恶意以及暗度陈仓的利益输送,在一步步的侵蚀着基金持有人建立起4来的投资理念和信心。过度的快速发展,使得一部分基金经理人已经有些忘乎所以,抛弃开法律的束缚,玩风险游戏,忘记了一个基金经理人要想赢得信任,靠得是基金运作能力以及诚信。2007年10月以来,中国股市出现的转折性下跌,曾一度使得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老鼠仓”的矛盾变得尖锐起来,监管部门也不得不重拳出击,欲以消灭。但对于单纯的行政处罚究竟能不能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业内不禁议论纷纷,有认为需通过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来净化资本市场;而有人却认为是现有制度本身的过度监管导致了一种投资从业人员心态不公平,与其一味的堵,不如适当的疏导投资渠道。本文试通过对已受处罚的两例基金“老鼠仓”案件分析,认为对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过于单一,可操作性不强,提出需应明确契约性基金中基金经理人对基金持有者的直接法律关系,建立其相关责任机制;一定程度上解禁并规范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强化职业道德操守。可以看出,本文试图从三个层次来完善对基金经理人的监管:一、国家法律约束,即明确基金持有人和经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示信赖、忠诚的义务的重要性;强化刑法加之制裁;二、监管部门规章制度明晰化;一定程度上疏导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渠道;三、自律约束,强化职业道德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