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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和交通肇事罪共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表述如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的出现被形容为时代的呼声。众所周知,2008年末至2009年末,一年的时间全国各地陆续发生许多起严重交通事故,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杭州闹市区飙车案等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显然存在着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条文规定不完善等缺陷。于是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成为民心所向。本文正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背景,从案例出发,结合相关罪名,较为详细地对危险驾驶罪的本质,主、客观方面作以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所带来的意义。全文共三万字左右,分为四章。第一章围绕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展开,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特征、以及危险驾驶行为的类型。重点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包括社会期待,日本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参考,以及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意义,为本文的讨论划定一个相对明确和统一的起点及话语平台。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两种实行行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认定标准。醉酒驾驶先是从量上给出了醉酒的界限,并围绕了程度不同的醉酒状态论述了行为人相应刑事责任的承担。追逐竞驶围绕了场所,与高速驾驶、超速驾驶的异同以及不同情节界定了追逐竞驶的立罪标准。第三章从孙伟铭案与胡斌案入手,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在危险驾驶案上曾经存在的,并且至今尚未完全解决的认定困境。以此为切入点,总结了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需要考虑的各项因素。本章的重点是根据其抽象危险犯的本质特征得出危险驾驶罪故意的主观罪过形式,并且对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相关罪名的主观方面作以辨析。第四章从犯罪学、我国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以及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角度,详细阐释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罪名的立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