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人员私接通信线路出售宽带行为的定性——以李某、刘某、何某盗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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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普及,我国的通信领域得到飞速发展,但是通信公司内部人员侵占公司公共财物这一问题也越来越突显。尤其是在经济体制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市场主体、经济成分等的多样化,引发的通信公司员工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而且行为方式也变得日趋多样化。通信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私接闲置通信线路出售宽带的行为,就是多样化行为中颇具代表性的一种。对该种行为,是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亦或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我国相关刑事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而且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罪和其它相关犯罪的区分研究不足,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该行为的定性产生诸多的争议。因此,本文将围绕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具体的案例,梳理其定性存在的争议,对案件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该案定性,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以期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更有效的打击犯罪。  本文大约有2.1万字,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争议焦点。根据案件的先后发展时间顺序,详细叙述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影响案件定性的行为和情节,并总结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由四个小部分组成。第一小部分探究了“互联网流量”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进而为后来的结论做依据。第二小部分分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和客体,进而和职务侵占罪作了分析对比。第三小部分分析、研究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确定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侵吞”这一种形式。第四小部分分析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第三部分是本案分析与结论。结论是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人李某、刘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信公司的宽带服务并出售给崔某,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要求。  第四部分是立法建议。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不足,需要加强立法,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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