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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国务院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试点,到2012年基本实现了全覆盖。2014年2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居保)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中国“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从制度设计来看,农居保基本沿用了新农保的制度框架,因此,也沿袭了财政补贴这一核心与特色。农居保财政补贴政策是从国家层面、政府层面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对农居保的推行和持续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农村老年人口而言既具有保障基本生活、激励其参保缴费的直接作用,也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农村消费,从而提升农村社会福利水平、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间接作用,意义重大。当前农居保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效果如何?产生了哪些具体的福利效应?财政补贴发挥其福利效应的机理是什么?如何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补贴政策使其发挥更好的福利效应?这些问题的解答是关乎农居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在充分考虑我国农村养老环境的前提下,本文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对农居保财政补贴的福利效应展开研究。首先,通过国内外文献综述与农居保财政补贴政策的演进与现状分析,以福利效应理论、底线公平理论、行为选择理论等为支撑,分析农居保财政补贴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农村消费、激励农民参保缴费的作用机理,搭建农居保福利效应的理论分析框架。然后,运用CHARLS全国微观调查数据以及实证调研数据,构建缴费、收益模型,固定效应模型与增量贴现效用模型等对农居保财政补贴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农村消费、激励农民参保缴费的主要福利效应进行测算与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农居保财政补贴具有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福利效应,但实际保障水平严重偏低。基于长沙市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与供需平衡视角的养老金适度水平测算分析,目前农居保实际保障水平严重偏低。在现行制度的合理假设下,直至2030年,长沙市农居保制度平均水平不能实现“保基本”的政策初衷。设定在8%的基础养老金系数上,引入5%的个人缴费增长率,提高5%的基金收益率的假设下,至2030年可以实现较低层次的“保基本”目标;引入5%的缴费补贴率,提高10%的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至2030年能够实现中等层次的“保基本”目标;提高参数为:r=5.5%,f=12%,g=5.5%,k=5.5%时,到2030年,能够实现较高层次的“保基本”目标。2.农居保财政补贴政策具有调节地区间收入分配和代际间收入分配的福利效应,但转移效应不平衡。农居保中央财政补贴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收入差距,提高农村社会福利水平,具有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地方财政补贴的地区间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并不明显,并且如果农居保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长期保持不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地区调节效应的影响会变小。农居保的代际收入分配调节效应不平衡,参保农民越早参加农居保,养老金纯收益额越高,而转移率呈现出现先增加后减小的情形。对于同年龄的参保人来说,不同的缴费档次会带来不同的纯收入,参保农民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获得的收益也会不断增加,但是转移率却不断降低。3.农居保财政补贴对促进农民消费的时间趋势较弱,地区表现也不同。对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家庭,基础养老金直接增加农村老人当期收入,也增加了农民未来收益预期,从而促进消费。随着农居保政策运行时间的增加,使得其缴费与收益的关系会日渐明确,对消费意愿的刺激作用消失,对未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家庭消费具有挤出效应,制约农民的消费。农居保财政补贴对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民消费均有促进作用,而且对中部地区的影响效应更大,但是对东部地区的农民的消费来说,其影响效应是不显著的。4.农居保财政补贴对农民参保缴费行为的激励效应有限,参保者绝大部分选择最低年缴费额缴费是一种理性选择。选择最低年缴费额缴费是多数农民参保的一种理性选择。相较于女性农民而言,男性农民缴费意愿较低;相较于较高收入的农民而言,收入较低农民选择的社保缴费额较低;相较于年龄较大的农民而言,较年轻农民并不会多缴费,年轻人的缴费意愿较低;虽然贫困地区的农民比富裕地区的农民存在着更高的参保意愿,可由于有限的缴费能力,贫困地区的农民更愿选择较低的缴费额。针对以上分析和通过实证研究反映的问题,本研究提出优化农居保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一要加大财政补贴支持力度,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二要平衡财政补贴地区差距,加强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三要加强财政补贴的可持续性,提高参保农民消费能力,四要增强财政补贴激励作用,促进农民积极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