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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友制度产生于明代,在清代得到迅速发展。幕友的种类很多,有刑名、钱谷、文案等,其中刑名幕友在地方治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帮助地方州县官处理行政事务、析案断狱,并且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刑名幕友是以非官非吏的身份由地方州县官聘请,其并不隶属于官僚体系系统,在当时的地位的确非常尴尬。清代刑名幕友通过幕后参与庭讯,暗自指导地方州县官审理各种刑名案件,并对审理刑名事务尽职尽责,其以辅助地方州县官解决司法纠纷,且间接地维护了一方的稳定,对地方州县官的政绩提升有显著的帮助作用,但其最大的贡献还在于对清代的司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研究清代刑名幕友的构成、职业训练、身份地位、作用以及社会评价等,并通过列举著名案例来分析其审断刑名案件的具体程序方法与依据,程序主要有拟批呈词、酌定审期、幕后参与庭讯、制作司法公文,主要依据主要有儒家伦理、社会人情、福报轮回。通过对以上几部分的具体叙述进而阐释刑名幕友对清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包括积极方面的整理和注释案例、总结办案经验和作幕之道、积极参与办案,也有消极方面的幕友擅权与广泛结交幕友网络以垄断地方司法。最后通过与当代法律职业群体的比较,揭示其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同样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以及其对建构中国当代法律职业的启示,诸如建立法律职业严格的准入特征,进行职业自治,脱离行政制约,必须掌握扎实的职业技术、技能,严格遵守职业伦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