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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民事再审事由,其中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至十一项均是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近年来司法实务中,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相当一部分也是程序性再审事由,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保障民事司法的程序正义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纷繁复杂的程序中如何把握各种程序的要素、地位和价值,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相应的程序规范功能,本论文将在第一章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与民事再审事由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程序性再审事由进行分类,本论文的第二章用分析的方法对民事程序性再审事由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比较,第三章是本论文的重点章节,对司法实践中程序性再审案例的适用进行理解与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有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