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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今中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一直是挥之不去的缺憾。刑事错案不但给当事人带来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危害,更为重要的是极大的损害了法治威严和司法正义。因此,探讨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并提出对策,打造正义司法,就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追寻的目标。而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源于证据方面的错误,而其中证人证言导致刑事错案的概率最高。所以,从证人证言的角度,对刑事错案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试图从证人证言的角度,对刑事错案的防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首先,对证人证言与刑事错案的关系进行研究论证。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相的诉讼当事人和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就自己所感知或者观察的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作出的陈述。由于证人一般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比较客观公正,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采信的概率往往比较大。因此,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遗憾的是,证人证言的或然性以及基于人的认知和互动的消极特点,让证人证言成为一把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双刃剑”:一方面,基于对案件真实发现的需要,对证人证言有着极大的依赖性;另一方面,证人证言对案件真实还原的不准确性,又极易对司法人员造成误导。与此同时,证人制度建设的滞后,再加之对证人保护不到位,证人出庭率过低,使得证人证言采信规则形同虚设,庭审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形下,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审判,盛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刑事错案悄然滋生。其次,证人证言视角下,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建设的探讨意见。笔者认为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可以从“一个制度建设”、“一个体系完善”“一个机制完善”和“一个能力提高”四个方面入手。“一个制度建设”是指加强证人制度建设,明确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提高证人出庭率;“一个体系完善”是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从根本上规范取证行为;“一个机制完善”是指完善证人证言审查机制,规范举证、质证、认证行为;“一个能力提高”是指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证据能力,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最后,证人证言只是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概率最高,但不是唯一的原因。所以,单从证人证言的视角下,是不可能完全杜绝刑事错案的。笔者上述探讨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只是较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非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