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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制建设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改革的重要环节,被投以越来越多的关注。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其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就是一项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创新,也是贯彻诉讼和调解衔接的一次尝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纠纷主体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外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作出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文书的司法程序。以人民调解为核心的诉外调解制度是我国积极探索出来的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随着社会关系密切程度降低,熟人社会开始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调解协议因为缺乏强制执行力,履行状况堪忧。另外由于调解组织的自身建设问题,调解协议的质量也受到越来越多质疑。所以加快诉调对接立法显得格外重要。2010年《人民调解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该制度加以完善。2012年确认调解协议被写入《民事诉讼法》,正式受到程序规制。本文以完善制度为出发点,对相关的争论和程序规则进行了系统的评析。司法确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整体理念上正确引导,在具体程序上加以改进。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基本理论。本章对司法确认制度的概念进行梳理,从该制度的法理学角度和制度设立的必要性方面阐述其价值,并凝练出该制度的原则。第二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现行立法与实践。本章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对目前司法确认的现状进行分析,以理论研究现状引出下一章。第三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缺陷。本章是论文重点,用三节的篇幅讨论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理论争议焦点。第四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之完善。本章着重对具体程序进行再设计,并对相关配套制度提出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