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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已经完成由学院科学向后学院科学的转变,并且科技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科技活动逐渐成为所有社会活动的中心,特别是功利目的已成为科学研究的最主要动因,科学家们对于科技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国际国内的重大科研不端行为事件频频发生、日益猖獗,并已成为全球性的热点、焦点、难点与重大课题。因此,运用交叉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既从理论上系统地研究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框架、复杂多样的因果关系、主要理论范式及其转换,又从范例上深入分析、客观评价和充分借鉴美国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导方针、战略决策、制度设计、体制安排、机制与程序运作的成功经验,这对于构建中国科研不端行为综合防范体系、积极应对来自不端行为事件的严峻挑战并切实有效地解决其现存的主要问题,显然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界定、基本特征及其类型剖析,构成了反思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框架。由微观科学家个体、中观科学共同体等科研组织以及宏观社会环境这三个层面因素相互作用所导致的科研不端行为,既可能对科学社会建制内部的不端行为人自身、合作者、其他同行和专业共同体带来极大的利益与名誉损害,也可能给科学社会建制外部的研究资助机构、社会制度及其文化观念造成物质与精神的损失,甚至因科学纯洁性的损毁而可能导致社会公众的信任丧失。R.K.默顿关于由公有性、普遍性、无私利性、独创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CUDOS)等所构成的学院科学规范结构理论,J.齐曼关于由私有性、局部性、独裁主义、受委托性和专门性(PLACE)等所构成的后学院科学规范结构理论,以及美国国家学院组织专家所提出的科研诚信理论,构成了探究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理论范式与分析视角。这些理论范式之间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关系表现为:既在历史传承基础上依次发生了相应的范式转换与创新,又在逻辑基础上各自独立、彼此共存与相辅相成。这种理论研究不仅为系统把握科研不端行为描绘了一幅整体性的认识论图景,而且为美国科研不端行为综合防范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与逻辑基础。
根据科研不端行为演变的规律性,美国先后实行了由职业伦理到公共政策的单一惩治,以及由公共政策到包括伦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教育、培训和研究等手段在内的综合防范的两次策略转变。美国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体系由以下两部分有机构成:一是直接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体系;二是与此密切相关并包括实验人体保护、实验动物福利、数据管理、利益冲突、导师与研究生责任、合作研究、原创作者与出版、同行评议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此二者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共同对科研不端行为起着惩处和防范作用。它们为美国防范科研不端行为层级监管机制的健康、有序和高效运作,既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方针又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与强大的制度保障。美国联邦政府科研不端行为的层级监管机制是其整个防范体系的核心。从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到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卫生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机构——研究诚信办公室(ORI与各部门监察长办公室(OIG),直至接受联邦资助的大学、医院、研究机构等基层组织及其监管机构,它们既各享其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和协调统一,从而形成了健康、有序和高效运作的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层级监管机制。证明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科研不端,要求该项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存在一个对有关科研共同体公认惯例的重大背离或违反:(2)所犯的这种不端行为是故意的、不顾后果的;(3)对该不端行为的举报由一个占优势的证据所证明。认定一项科研不端行为不仅需要遵循举报、举报评估、质询、调查、相关机构的监督与评审以及处罚等行政程序,而且需要遵循上诉、听证与司法裁决等法律程序。这种健康、有序、高效运作的层级监管机制以及及时、公正和秘密查处程序,为充分实现由上述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并且,所有这些理所当然地使得美国成为全世界范围内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国家典范。
正面临科研不端行为严峻挑战的中国,既制定并实施了具有自己特色的科研不端行为防范体系,也取得了一些较为显著的成效。在一个日益开放和激烈竞争的国际社会里,只要中国敢于面对挑战并善于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通过进一步完善自己的防范体系,就一定能够实现既减少不端行为事件的发生数量、降低不端行为的各种损害,又普遍提升诚信意识、学术道德与科研伦理水平的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