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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我国现阶段关于夫妻财产契约的法律规定已无法完满地解决现实中复杂多变的夫妻财产契约问题。关于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法律适用冲突时的选择、是否可变更或可撤销、对内到底具有物权效力还是仅具有债权效力、是否需制定公示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在学界均存在不小的争议,这直接影响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本文分四个部分针对上述争议,讨论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是对夫妻财产契约的概述。通过明确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和范围界定,再分析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得出其本质是财产契约的结论,为之后讨论涉及夫妻财产契约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前提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判定。因为我国目前对夫妻财产契约的生效要件并无明文法律规定,故只能从仅有的关于夫妻财产契约的法条、司法解释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进行分析,参考国外较为完备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勾勒出适用我国的夫妻财产契约的生效要件,再讨论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夫妻财产契约的无效、可变更和可撤销制度。第三部分是对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分析,着重讨论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内和对外效力。指出夫妻财产契约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具有物权效力,一经生效即在婚姻当事人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若想对第三人也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还必须办理变更手续。目前我国要求夫妻方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间存在夫妻财产契约才发生对外效力的规定,不利于夫妻方与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规定,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示制度。另外,还应当明确第三人的范围。第四部分是针对现实中关于夫妻财产契约产生的问题提出的解决路径。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一是正确区分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间赠与;二是建立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公示制度;三是建立夫妻财产契约的可变更、可撤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