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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目的是遏制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确定的劳动关系现象,尽可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该条规定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倾向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益保护的平衡,故需要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