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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道路上的机动车数量持续增加,而部分行为人的驾驶恶习如醉酒驾车等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鉴于此,我国于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将醉酒驾车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这一举措从立法上回应了社会大众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急切呼声。此外,醉驾入刑也表明了我国对于严惩醉酒驾车这一行为的坚决态度,为惩治该种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精神。2013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该《意见》的出台则是进一步充实了针对在道路上醉酒驾车这一行为的刑法规制内容,这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与时俱进。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仍有待完善的地方。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仍然存在的争议点主要包括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道路和机动车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主观罪过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亦或是过失;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应该不区分情节轻重而一律定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该如何定性定罪等。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明确罪行理论,从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对之加以初步分析,同时分析探讨了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争议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探讨醉驾是否应一律入罪,提出综合考量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相关意见建议。第二部分主要从刑法中"危险犯"这一基本概念的阐述着手,在列举和简要分析了目前理论界的三种主流观点后提出自己的看法。将危险犯进一步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并对其概念分析比较,进而将醉酒驾驶这一行为的性质确定为抽象危险犯。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醉酒驾车涉及的危险驾驶罪与其它关联刑事犯罪辨析,通过将同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交通肇事罪等罪名进行分析比较,梳理明确其区别和联系,对三罪的适用界限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