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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当代主要国家公司法中董事责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由于顺应了各国和地区经济生活中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妥善地实现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遂成为多国公司立法的共同选择。第一章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概述部分,首先界定该制度的定义,再从主体、主观方面、责任形式三方面来说明其特征,并通过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学说来论证责任性质的归属,且说明了该制度具有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等意义,最后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来说明其立法的概况。第二章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本部分从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三要素进行论证。首先,论证了义务主体的含义和范围,再就权利主体的范围进行分析;其次,介绍了主观方面的争议,再在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笔者的观点;最后,在客观方面,从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进行论证,重点说明了损害的类型。第三章主要论述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限制和转移,首先,说明责任限制和转移的必要性;其次,说明了限制的类型,包括经济目标免责等;再次,介绍了董事责任支出补偿制度,说明了其限制和方式:最后,重点论述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第四章完善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首先,通过分析,阐述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学说理论,揭示我国并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其次,阐明我国建立此制度的必要性,再对该制度在我国构建提供笔者的一些建议,包括修改法律,建立相应的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