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罪数判断不管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被认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罪数判断由来已久,但是对于罪数判断的理论研究是在近代刑事立法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之后才开始的。随着法律制度的分化和演进,英美法系国家对罪数的判断方法趋于简化,对同一行为构成两个以上罪的,对各罪均应追诉,法官在具体量刑时具有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罪数理论研究则相对较为发达,罪数判断标准是罪数理论中的主要问题,也是理论上争议较多的地方。大陆法系关于罪数的判断标准主要有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袭前苏联,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罪数认定的标准,但理论通说都将犯罪构成说认定为罪数判断的标准,这与我国的犯罪论体系采用犯罪构成学说的理论传统相一致的。本文试对同一案例适用不同理论学说得出的不同结论来阐释和分析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几大学说,从而探究各国采纳不同罪数判断标准的合理性。各国所采纳的判断标准是建立在其本国具体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最终的结果都是适合本国国情的,所以无从苛责这些学说的优劣。犯罪构成标准说是我国刑法关于罪数判断的通说,但在具体适用中却有一些不甚明了的问题。只有充分认识这些问题,才能使犯罪构成标准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不仅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更要充分重视罪数判断要素的作用。在传统的罪数判断中往往没有将罪数判断要素与判断标准予以区分,或很少对其进行探讨,而是直接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加以套用。罪数判断要素包括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罪名要素等。对这些要素的分析有利于我们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通过这些判断要素的分析较为清楚地区分了理论上的某些罪数形态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对罪数的判断离不开罪数判断原则的指导,穷尽判断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认定罪数的具体指导原则,有利于防止评价不足和评价过剩。而罪数指导原则的基准,即所谓的评价核心是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对罪数的认定也应以法益为核心。本文试探性地提出了将罪数判断分成认识上的罪数判断和评价上的罪数判断。在认识阶段将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全部予以罗列,体现了穷尽判断原则;而在后续的评价阶段则根据罪数判断的标准和要素予以认定或者排除,从而体现全面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这样的罪数判断过程符合一般人的思维,从而不至于使罪数判断像以往那样繁复,大大提高了罪数判断的速度与准确性。通过案例的实际适用情况显示这种方法是具有较高可行性的,便于司法实践中对于罪数的认定。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希望这一小小的思路能为我国的罪数理论献上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