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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侵权案件不断增加的大环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彻底推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中对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从举证责任倒置恢复成了一般的举证责任。这既有其先进之处,也有值得商榷和探讨的地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对医疗侵权案件不同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并力争探讨、分析出一个适合于我国当前国情的解决方案。第一部分阐述了《证据规则》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不同规定。首先是《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存在的弊端。该段在总结了《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部分学者的观点,对弊端进行了总结,主要有四点:1.医方易举证不能,因立法原因处于诉讼的劣势地位;2.鼓励了恶意诉讼,导致医疗侵权案件激增;3.导致医方“防御型医疗”的增加;4.阻碍了医疗科学的发展。其次是《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修改,以及修改后的不足。在修改方面主要对比了颁布前后的差别所在。在修改后的不足方面,主要从法律规定内容的前后重复、逻辑混乱、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缺失和医疗鉴定制度有缺陷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制度较先进国家的优秀制度。主要包括德国的“表见证明”制度和“重大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日本的“大致推定”制度;法国对于医疗侵权案件的处理经验;英国的“勃拉姆”规则、“若无则不”规则以及美国的“流派分歧”原则。第三部分在第一、二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了第三部分的优秀制度,对我国目前的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主要建议有以下五点:1.完善对过错的证明责任;2.明确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3.增加医方的医疗资料保管责任和提供责任;4.完善医疗鉴定制度;5.以较柔和的方式对现有制度进行修正和改善,如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方式。最后一部分为本文的结论,结论中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和主题思想,并提出了本文的不足和值得改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