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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行为发生后,行为人通常会有不同的后行为,这些后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有不同的影响。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争议,对交通肇事后行为进行界定,明确对交通肇事后行为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价值,试图探索出相对合理的认定交通肇事后行为的刑事责任方式,为交通肇事后行为类型的刑事责任处理提供相对科学、统一的法律标准。本文拟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行文:第一部分绪论。明确研究交通肇事后行为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阐明与本文研究的交通肇事后行为有关的理论现状。第二部分交通肇事后行为概述。通过对交通肇事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梳理,以及判决书的选取和梳理,概括得出交通肇事后行为的概念、范围、特点,明确交通肇事后行为对现代社会法秩序建立的意义。第三部分交通肇事后行为类型之一:逃逸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通过判决书中关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结合理论中对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争议,得出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从法理层面分析认定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合理,并借鉴域外独立成罪模式,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确定逃逸的刑事责任,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将其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结果加重犯确定其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交通肇事后行为类型之二:找人“顶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通过分析找人“顶罪”这一词的意思明确其定义。通过对相关判决书和理论争议的评析,对于找人“顶罪”者,应将找人“顶罪”行为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对于“顶罪”者,顶罪行为应认定为包庇罪。第五部分交通肇事后行为类型之三:减轻刑事责任的后行为的处理。减轻刑事责任的后行为分为两个部分:普通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特殊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具体含义在正文详述)。通过整理判决书发现,不同地方的人民法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时候,根据的普通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组合不一致,并且缺乏特殊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应统一适用缓刑时普通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的组合,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设置特殊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以此鼓励在特殊情形下的犯罪行为人及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