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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全面深化可被视为社会各领域回归规范化的制度层面的过程,这一制度化来自于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供给过程,这就使得政府的某种偏好会不可避免地融入到制度供给中去。因此,制度的配置性效率就成为一个真命题。制度配置性效率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内,政府通过供给正式的规则体系,调整资源在经济主体间的配置格局,意图将资源要素配置给特定主体,实现特定主体的效率提升,进而改善整个社会的效率水平,因此形成的一种效率状态,具体而言,该效率具有价值倾向、短期导向与结构效率的三重维度。本文从政府与制度的非中性切入,考量社会转型期的约束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期对制度配置性效率的特殊限制和制度配置性效率对社会转型的价值功能,在二者的互动框架下,进一步深入剖析由主体、要素和效率组成的层层深入、逻辑递进的制度配置性效率的作用机理,从主体非均衡、要素配置非均衡和效率非均衡三个层次展现制度配置性效率的内在理路。通过对制度配置性效率的展示,本文又从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角度构建起制度配置性效率的评价体系,这一评价体系由基于区分生产性主体与非生产性主体的定性标准和结合帕累托评价与卡尔多—希克斯评价的定量标准共同组成。本文在建立制度配置性效率的理论框架之后,从实践层面借用制度配置性效率的评价体系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制度,特别是2003年以来中央政府实行的有偏于中西部地区的制度举措。借此分析社会转型期我国制度配置性效率的问题所在、深层原因和改进空间。本文认为制度供给决策的非效率导向、制度执行中的府际关系、生产性主体的自身限制是导致制度配置性效率失效的主要原因,应当从达成共识、科学确立生产性主体;确保配置性效率的部门化、差异化;完善政府组织机制;完善监督控制机制四方面加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