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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稳步推进,房地产事业蓬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增加,建筑行业也日趋兴盛。与此同时,巨额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在建筑业发展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建设工程款拖欠不仅侵害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利益,而且使建筑工人不能拿到劳动报酬,生活难以维系,引发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为解决此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释。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审议并原则通过,对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出了最新规定,对适用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进行解决,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然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全部的到解决,仍有一些问题存在,具有探讨的意义。针对诸多问题在实践中的不断产生,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应当进行系统性研究,如此不仅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也为更好地解决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提供思路和方向。此外,国外先进制度的研究和借鉴,也对我国更好的构建和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提供了经验。项目工程建设因其本身就具有高投资性和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其建设工程相关的各项问题不仅仅是我国建筑行业的问题多发地带,在国际上也是公认的难题。各国基本上都根据各自的国情特点设定了专门由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担保权利,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英美法系的建设工程纠纷预先裁决机制为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便利,日本明确在立法中规定了权利性质的内容,法国的立法模式中广泛的债权范围,德国的法定抵押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就实务操作中维护承包人及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在理论上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采用了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和类型化解析研究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研究探索。完善此权利制度有助于根治我国建筑行业中存在的顽疾,消除我国建设事业发展的障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幸福,并与国际接轨,为“一带一路”建设打下坚实基础。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概述,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解释了其法律特征并重点对定性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相关理论性问题。本文在第二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选择相对有代表性的国家制度之特点进行介绍,去粗取精。第三部分对现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对立法还应进一步明确的方面,包括特殊情形下垫资的划归依然不明确,行使方式依然单一,程序法方面规定依然空白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问题。本文第四部分提出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的建议。首先对债权的范围中仍存在的疑问进行具体分析解答,对预先放弃权利有效的除外情形做具体规定,协调权利行使中优先顺序的冲突问题。其次,程序方面对权利的行使方式作出多样化、具体化的规定,构建相关制度,补充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随着立法的配套规定出台,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清晰,主体、客体的范围更加明确,关于权利行使和使用的规定更加具体,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保护也会更加深化,从而加大对加强对建筑工人这一群体合法权利的倾斜保护。但是,权利行使方面仍因相关规定不明确而存在障碍。虽然现有法律在司法层面上有针对性的解决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实务中的部分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澄清。在新的立法并没有完全覆盖我国现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诸多方面的问题的情况下,但相对于权利在实际行使的过程中面临的复杂情形,立法对权利的规定还应该更加具体化从而使该制度更为有效的发挥其调节相应社会关系的作用。在本文撰写过程中仅有《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法《批复》对该制度进行规制,学院提交定稿后当天,最高法院原则通过了《解释》(二),对该法律制度影响重大,意义深远,本文也相应做出了较大调整,由于调整时间较短,论文观点必然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善之处,对于论文的不足之处恳请老师谅解,并由衷恳请评审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