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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国家与国有公司法人之间的权责利分配问题,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权限及激励机制问题、独立董事的地位问题以及监事会的职责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的原因是未能明确这些公司治理结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所享有的职责、权限,进而不能有效地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所以本文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的,首先从研究契约关系的角度出发,在分析契约关系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发现公司治理实质上是契约关系的平衡和完善。这些契约关系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契约关系和非公司治理结构契约关系,其中公司治理结构契约关系的作用在于通过契约创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然后又通过契约授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体相应的职权和职责,最后通过对这些职权的相互制约,分配平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使公司治理更加和谐、平衡。而非公司治理结构契约关系是处于公司治理外部的影响因素,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着间接的作用。接下来,本文又具体分析了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中具体存在的三种契约关系(信托关系、委任关系和监察关系),在对这三种契约关系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国有上市公司中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公司法人本身之间的信托关系、委任关系和监察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然后根据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与历史、文化传统,提出契约控制、完善治理结构主体的契约关系等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