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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在激励交易、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经济秩序方面,善意取得制度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做出了全面细致而又全新的规定,首次把善意取得制度扩展到不动产方面,适用领域从所有权领域扩大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领域。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作用,善意取得制度始终受到关注。但善意取得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大大有损该制度制定的初衷,影响原所有权人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影响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正因为此,很多国家对该制度在构成要件上作了比较严苛的规定。在构成要件的研究上,我们发现,很多学者的理论研究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关注点放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或者对象上,而往往忽略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要件,即“善意”这个点。实际上,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是最核心、最本质的要素,如果离开受让人的善意,善意取得制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基础。本文选取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作为研究视角,重点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要件进行研究,具体内容包含如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从概念、历史和价值层面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三项内涵:首先,善意他是一种心理状态。它区别于物质本身。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当中,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其次,它带有法律性,是人们在作为某种民事行为时的法律判断。即不知道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再次,它带有善意的原本含义。就是他认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部分,探讨“善意”的认定体系。内容主要有“善意”的界定、“善意”的认定、“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等。特别是善意的认定,本文从善意认定的主体、时间和标准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三部分,“善意”的司法适用。文章较为详尽地考察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同时针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中的“善意”问题,提出了相关理论探讨,藉此从司法层面考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情况,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在现行立法与司法中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尚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