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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概括,并且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遵循之一。2014年12月中旬,习近平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由此产生,法治建设也被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本文首先从“法治意识”的内涵入手,探究法治意识的本质所在。法治意识作为法律意识的最高形态,是公民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根深蒂固的观念、态度和价值取向的综合,体现着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认可与否以及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信赖和依赖程度。法治意识包含了诸多观念和认识,如平等、自由、公平和正义观念、权利责任意识、法律至上意识、民主参与意识、契约意识等。基于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法治意识的内涵应当包括法律至上意识、权利责任意识、契约意识和程序意识。然后,通过调查访问、文献阅读、请教专家等方式,总结归纳了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现状,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表现来展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公民法治意识所呈现出的好的一面和暴露的诸多问题。好的一方面,随着30多年来我国法律体系、法律实施和监督机构、执法队伍的不断完善,以及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的不断成熟,“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公民具备了基本的法律常识,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守法用法意识逐渐增强;然而,暴露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包括:法律价值认知错误、权利责任意识缺乏、法治理念知行不一等三个方面。基于对公民法治意识现状的认识,并结合文献资料、专家意见等总结出当前公民法治意识缺失的根源所在。主要包括:受传统文化因素影响,公民“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存在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经济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矛盾问题凸显,法律漏洞被无限放大,法律完善工作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在飞速发展的网络媒体面前,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有需要完善之处,急需推出在新兴领域的相关法律政策;同时,我国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过于程序化,缺乏灵活性和时代性;最后,我国执法队伍和司法机关工作的失位,也严重影响着公民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认知和信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正确法治意识的养成,而建立科学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体系是一项需要科学规划、层层推进、不断完善的系统工程。最后,基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绝不是简单的教育宣传就可以实现的,需要在立法、执法、普法三个层面全面展开。立法方面,首先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紧跟时代潮流,紧抓时代问题,充分体现我国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和时代性,同时做好公民立法工作的民主参与,拓宽公民参与的网络渠道和现实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参与形式,使我国法律真正体现公民意愿,切实解决公民的迫切问题;同时,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制定相关法律,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运行,避免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保证其司法独立的同时,培养专业的司法人才,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且扩大司法透明度,完善司法陪审制度,让司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最后,普法工作是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最直接的一面,需要在法治宣传和教育方面完善相关工作,通过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新媒体,采取公民喜闻乐见的通俗方式让公民潜移默化的接受、理解、内化,最后外化为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活动,同时,加强法治教育工作,通过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让法治教育融入到现实生活中来,脱离单纯的课本教育模式,在此基础上创新教育方式使法治教育形成一个科学的、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培育体系。加强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工作意义重大,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是促进公民意识觉醒的必要条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需要,同时也是四个全面不断深入的应有之义。只有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人们才会自觉融入到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过程中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四个全面”的深入展开才具备牢固的精神根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建设才具有牢不可破的精神支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