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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地保是在州县之下成立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是清代乡村职役的一种。地保的设置是以一定的地域范围为单位来设置的,地域性是其主要原则,而户口对设置地保的影响较小。地保在乡村中设置人数的情况,通常是一个自然社区设置地保一人或二人,或者一个地保管理多个自然村庄,具体情况则视地方而定。设置方式是以地方的自然社区为单位,有按乡设置的、按村设置的、有按图设置的、按保设置的等等。地保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官府的行政补贴和地方的陋规收入。在这两种收入中,来自地方的陋规收入是占据主要位置的,而官府对于地保的补贴经常是很少的。关于地保的选任要从其选任方式和充任人选两方面来看。选任方式主要有轮充和保举两种;充任人选有的是殷实之户,有的是乡中无业之民,有的是诚实、忠厚之民。清代地保的地位,在学界以往的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普遍认为地保的身份低微、地位低下。然而地保的地位低下是相对而言的,一方面对于文人、官府来说,地保地位低下,属于贱役。另一方面对于下层百姓来说,地保在基层社会中又拥有很大的权力,经常欺压百姓,乡民对地保实际是既讨厌又畏惧。清代地保所管理的事务十分繁杂,尤其是在清代中期以后,随着乡里职役的变革,地保所管理的事务就更为广泛了。其职能涉及到乡里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征收钱粮、处理命盗案、管理社会治安、防灾救灾、承办官差等。而且在不同地域,不同时段其职务也有所变化。随着时代的变化地保的职能逐渐增多,清中后期又增加了承办洋务、参与禁烟、招募兵源等职务。地域的不同也使地保的职能有所不同,如在南方地保还需负责乡村慈善工作、管理走私偷渡、负责水上治安工作等,在北方则要负责车差工作。保甲组织是清廷在全国强制推行的,而地保则是在地方上逐渐兴起的一种基层组织。从职能上来看,地保与保甲两者各有侧重又互为补充,保甲在职能上是侧重治安管理的,而地保则是作为保甲组织的补充,处理其他乡村事务。从地保与保甲之间的相互发展的过程看,经历了清代前期保甲为主体,清代中期以后地保与保甲并行或者以地保为主体的过程。从组织形式上看,地保和乡约通常是并立而置的;在选任方面,乡约经历了从选举到轮充的过程,与地保的选任方式逐渐统一;乡约的充任者经历了一个先升后降的过程,后来也与地保类似。两者在职能上既相互渗透又有一定的区别。地保和乡约的社会地位是有一定区别的,整体上是乡约要高于地保,但随着乡约充任者的变化,乡约的社会地位也开始逐渐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