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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带给人们更为方便快捷的网络服务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使网络用户的私人隐私处于危险状态,尤其是现实中存在的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值得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基于网络服务商在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之后,能够从法律上更好地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下是笔者的行文思路。首先,本文拟从分析网络服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入手,介绍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类网络服务商,例如网络接入提供商、网络平台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使读者能够对网路服务商有一个直观的映像,进而探讨各类网络服务商由于对网络信息的控制程度不同而在网络服务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为后文分析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责任奠定基础。其次,本文拟分析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和类型分析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原因分析中,笔者简要介绍网络隐私权,着重从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行业、网络用户以及相关立法规制等角度分析可能造成发生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原因;在第二部分的类型分析中,笔者将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归纳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类型,其中直接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不当搜集和利用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侵扰他人网络空间和跟踪记录他人网络活动,间接侵权行为主要是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而不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致使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再次,对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分析之后,本文将探讨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在对归责原则的分析中,笔者从介绍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三种学界观点入手,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各自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更为合理。在对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中,本文以四要件说为基本框架,即认为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不法行为,受害人客观上受到损害,网络服务商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网络服务商主观上存在过错。然后,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笔者认为在我国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领域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网络用户主体的合法权益,这部分主要探讨在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领域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适用问题。笔者认为现有的救济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正义,不能完全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也不利于预防和遏制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引入恰恰能够弥补救济性损害赔偿存在的缺陷,从而能够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私人网络隐私权。同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领域的适用也应考虑从适用原则、程序限制、赔偿数额等方面进行完善,笔者将在后文具体阐述。最后,笔者将从分析我国立法上规制网络服务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存在的其他缺陷入手,提出与之相对应的一些立法上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对约束网络服务商的不法性,保护私人网络隐私权奉献微薄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