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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不适当的案件屡屡发生,“吸毒女饿死女童案”、“深圳男子殴打6岁儿子致死案”、“贵州金沙村民虐女案”等类似案件令人触目惊心,这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规范的缺位,也折射出国家与社会对介入未成年人监护的严重缺失。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地、系统地针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相关立法过于笼统、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监护干预制度运行困难,有关的配套辅助机制不健全,政府、司法机关、被授权社会组织介入未成年人监护的协调机制亟待完善。不过,面对种种恶性事件的发生,国家和社会已经开始重视监护干预的问题。不久前,我国国务院民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已经着手研究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并且初有成效。因此,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对其进行研究,一方面具有理论价值,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更加系统、完整,有利于填补我国法律的漏洞,对我国现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立法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又具有实践意义,有利于政府、法院、被授权社会组织及时、有效地干预监护不当、缺失的情况,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本文立足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现状,以吸毒女饿死女童案为切入点,分析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必要性,介绍了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立法状况和特色,总结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建议,以期国家能系统地、有效地介入未成年人监护,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避免类似饿死女童案的再次发生。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并且,在撰写过程中,利用相关文献和数据,结合法学、社会学的相关知识。本文总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明了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描述了国内、国外的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流程和研究方法,最后指出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以吸毒女饿死女童案为切入点而引出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关注,分析了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必要性,界定了监护、未成年人监护、监护干预的概念以及本文中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含义。第三部分为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介绍与借鉴,以美国、法国、德国为例,简述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现状,总结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特色,最后,阐述了国外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中的先进立法与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现状及缺陷,该部分对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干预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现有制度的运行状况,反思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之不足,指出存在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滞后、监护干预主体泛化且流于形式、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不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的行政与司法监督体系不完善、监护的司法干预迟缓且力度不够、监护干预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的缺陷。第五部分为明确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建议,这是此篇论文的重点内容,主要从政府、司法机关、被授权社会组织三个监护干预主体的角度出发,建议更新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理念、加强政府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干预力度、强化监护的司法干预、将被授权社会组织的干预纳入配套制度。受文章篇幅、论文资料收集与整理以及作者本人写作水平的限制,本文很难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论述,对国外现状只是泛泛而谈,没有深入研究,完善制度的建议也只是做了初步设想,比较笼统、概括,系统的、深入的研究还有待今后的专家学者、法律人才的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