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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现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自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来,全球气候谈判可谓步履维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为帮助发达国家履行第一承诺期温室气体国际减排义务而安排的三种基于市场手段的灵活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白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帮助了发达国家以更低成本实现其履约目标,同时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与技术支持。但清洁发展机制本身及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大部分的清洁发展机制方法学由于其本身的可操作性问题和缺乏市场吸引力而基本上没有得到应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额外性如何准确把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造成了碳泄漏;项目参与者对清洁发展机制经济效益的过分追求,导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实施中出现选择上的偏向,忽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额外性与环境整体性等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清洁发展机制在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中的作用,实现清洁发展机制帮助发达国家低成本减排和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之目标,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间的平衡,需要坚持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体制和法规建设,选择合适的额外性评价准则,明确并拓宽环境整体性的定义,确定合理的项目边界,引进公众参与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司法审查等。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安排的一种临时机制,将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届满,其未来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欧盟对清洁发展机制发展的高姿态表态、坎昆会议及其相关文件对清洁发展机制发展提出的要求及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就清洁发展机制对其本身提出的要求等,表明清洁发展机制仍有存在的必要,但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