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危害结果”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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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着重探讨和解决由滥用职权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的认定问题。滥用职权罪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从属于玩忽职守罪,1997年,刑法将二者进行了分解,滥用职权罪成为刑法中一个独立的罪名。但由于滥用职权罪属新成立罪名,法律规定及研究内容较为粗略,从而致使其在司法实务认定过程中产生诸多争议和分歧。本文通过对滥用职权罪危害结果中现存的疑难点进行逐一分析和界定,以求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有所帮助。全文一万五千余字,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整体上对滥用职权罪危害结果的有关理论进行系统阐述,首先对危害结果的几种学说进行了简单介绍,得出了本文所研究的滥用职权罪危害结果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对滥用职权罪所导致"重大损失"的性质进行分析,得出"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和必要构成要件这一结论。最后以损失所呈现的具体形态为依据,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司法实践,将危害结果归纳为物质损失与非物质损失两大类。第二部分将"物质性危害结果"即"物质损失"分为两个子类: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并就该两种具体形态从司法实务方面进行分析认定。经济类损失具体从概念、范围、时间界点、债权类损失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和认定。第三部分探讨了"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即"非物质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该部分同样分为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滥用职权所带来的恶劣的社会影响,二是滥用职权所导致的在公共财产以及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具体而言,本文对恶劣社会影响从界定标准、界定方法及几类常见类型进行认定,其他重大损失类通过列举常见类型的方式逐一作了分析。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就滥用职权危害结果中兼具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个特性的情形作出分析,指出在对该类危害结果及相应罪责进行判定的时候,应同时考虑数量和性质两种因素,并在二者的权衡统一上作出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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