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P2P网贷平台是一种民间借贷融入互联网的创新模式,较之传统的民间借贷,其具有手续简便,年复合收益较高、期限自由等特点,有力的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受限于立法滞后等现实问题,法院在接到借款人诉网贷平台的案件时,处理标准存在差异,这既造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也制约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立足于司法实践分析,总结生效判决中规制互联网金融并体现其特殊性的P2P网贷平台人格混同事实,阐释法律事实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其确立的指导价值,指出网贷平台不当利用信息优势地位侵害借款人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司法救济介入积极保护借款人利益的根本着眼点。进一步反思私法救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效果,提出有必要突破私法所确立的借款合同保护框架,建立起针对网贷平台违法发生平台人格混同行为的独立追责机制,从而在制度层面完善互联网金融规范。总之,从网贷平台涉诉的现实案例切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借款人利益保护的主题,通过总结司法实践阐释其中蕴含的理论意义和价值追求,有利于揭示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既可以丰富经济法中“国家之手弥补市场失灵”的理论,也可以明确此类案件的裁判路径以为具体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本文共有四章内容,第一章以三个P2P网贷平台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的真实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比上下级法院及不同法院间的不同判决,针对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即网贷平台作为居间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借款合同当事人出借人发生混同,提出本文要深入探讨的两个问题:一是,平台混同的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二是,司法认定标准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追求是什么。第二章回答第一个问题,具体阐明了混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从平台并未实际收取中介服务费以及平台与出借人的关系严重影响平台中立性两个方面来认定网贷平台发生人格混同。第三章回答第二个问题,具体阐明了司法实践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弱势地位及利益保护的需求,对服务费收取及借贷资金来源进行司法审查,旨在回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需求,立足于保障合同公平,维护借款人利益,最终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第四章在全面总结现有私法规制路径的认定标准和价值追求的基础上,从反思金融消费者的规制效果来看,指出现有私法规制路径存在不足,提出应针对违法的平台混同行为独立追究平台责任,以加大网贷平台的违法成本并从根本上维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