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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一定权利或者资格为内容。资格刑虽然存在刑罚过剩、威慑力不足等缺陷,但由于其在特殊防卫方面的独特作用以及顺应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资格刑必然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它在刑罚体系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而我国资格刑适用率较低,缺乏针对性,使得这种刑罚难以起到其应有的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造成了刑罚资源相对过剩,很大程度是现有刑法体系中资格刑立法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基于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对现有资格刑进行反思和重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共计约33000字。第一个部分资格刑的一般理论。该部分分析了资格刑的名称、概念、特征以及它的起源和发展。区分了名誉刑、权利刑、能力刑与资格刑这些称谓之间的差别,从而明确资格刑的概念。并且介绍了它的三个特征:多样性,经济性,轻缓性。然后介绍了资格刑的历史演变过程,通过历史使我们对资格刑的发展趋势有一个比较好的把握。最后讨论了资格刑的存废问题。资格刑因可能造成刑罚过剩等弊端受到指责,但由于资格刑特殊预防作用显著等优点所以资格刑目前应该保留。第二部分中外资格刑比较。该部分通过对中外资格刑的法律地位、内容、适用范围和期限这四个方面的逐一比较,从而对我国的资格刑有更深入的认识。除了关于法律地位的规定与大多数国家一致外,在内容、适用范围和期限这三个方面都与国外的规定有很多不同,而我国资格刑存在比较笼统、简单、缺乏针对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三部分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分析。从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来分析我国资格刑的优点及缺陷。我国资格刑仅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两种,而我国其它法律中与资格刑类似的规定大多属于行政处罚性质,为了维护司法统一以及刑罚的严肃性,应将其上升为真正的资格刑。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资格刑的存在的问题。首先,种类不完备。其次,适用方式单一,缺乏必要的灵活性。然后,适用对象缺乏明确的针对性。最后,对资格刑缺乏激励机制,如减免制度等。完善我国资格刑的建议是本文的第四部分。该部分针对我国资格刑不足,提出立法建议。从资格刑本身刑罚体系的重构和资格刑适用制度的重构两方面入手来探讨完善我国的资格刑。在资格刑刑法体系方面,本文认为可以对资格刑的内容做以下调整:首先,将“剥夺政治权利”变更为剥夺公权。将现行资格刑第三条“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剥夺担任国有共识、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合并为“剥夺、限制担任公职的权利”。取消资格刑第二款的“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规定。其次,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将散落在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剥夺或者限制违法犯罪人的一定资格的规定整合在刑法资格刑体制中。然后,增设“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主要是指禁止担任法人和企业的领导职务。最后,可增设针对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内容。在资格刑适用制度方面。首先,适用方式上建议采用分立制。引进资格刑的分立制后,就必须明确规定资格刑的适用条件。然后,完善资格刑的减刑制度。明确资格刑的减刑范围,对减刑期限、次数、程序等做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