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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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管理制度中,排污权交易制度属于利用市场机制调动排污单位积极性的一种污染治理手段。排污权既具有公权属性,又具有私权属性。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初衷是为了充分彰显排污权的财产性私权属性,发挥市场在环境容量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基于此目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中限制政府公权力对交易过程的过度干预成为关键。但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离不开公权力的对交易行为的行政管理。在依法治国,建立生态文明的视野下,法律对排污权交易的规制是应有之义。本文所言的规制,既包括对排污单位交易行为的规制,也包括对环保部门行政行为的规制。论文第一部分“绪论”概要分析了相关研究背景和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在经济迅猛增长、物质财富快速积累的同时,污染物排放量日益增多,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生态文明面临着严峻形势。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试点排污权交易制度至今,已经过去了20多个年头,但仍未达到我们的预期。为什么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欧盟能够取得巨大成功,获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却不尽如人意,这个问题时时困扰着笔者。回望域外排污权交易的历史,回顾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实践,总结他人成功经验,反思自己失败教训,结合中国国情,探索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成为写作本论文的动机。该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在排污权交易基本理论、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中政府作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为论文下一步展开研究奠定基础。论文第二部分“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论述了排污权交易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排污权的内涵。认为应然意义上的排污权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适量污染物的权利,属于法理上的权利;实然意义上的排污权,是指基于排污单位的申请,政府授予其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属于法律确认的实体权利。其次,论述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关于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学界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说、准物权说、自然资源占有权说,总而言之,将排污权界定为物权,反映了大陆法系财产制度的特征。本质上,排污权是工具性财产权。对排污单位而言,赋予排污权财产性权利,可以调动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政府而言,排污权交易仅仅是环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如果不是为了提高环境管理的效率,就不可能赋予排污单位私权利。第三,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依据,包括经济学理论中的庇古理论、科斯定理、资源稀缺理论和哈丁“公有地悲剧”,还包括管理学理论中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学”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论文第三部分“中外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的实践归纳”首先分析了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归纳出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的原因在于:一是排污权交易范围广,参与主体数量多;二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排污权交易奠定法律基础;三是精确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四是政府对排污权交易施以最小限度的干预,发挥排污单位市场主体的作用,提高了交易效率。其次分析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对全球温室气体控制的贡献:一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化解了《京都议定书》的危机,引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二是欧盟建立了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三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建立了环境治理的新范式。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给人带来深刻启示: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础;二是严厉的惩罚措施是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的制度保障。欧盟对超总量排放不仅给予经济处罚,还从下一年度的总量配额中扣除超标数量的配额;三是成熟的自动监控系统提高了欧盟监管的效率;四是成熟的市场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社会基础。第三,回溯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实践。虽然从总体上来看,排污权交易制度未达到预期目的,但通过地方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一是逐步建立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排污权交易的进行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二是初步树立了排污权有价的理念;三是制定了地方排污权交易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四是通过交易实践,催生了一批专业的排污权交易机构。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其在环境规制中作用的发挥:一是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国家层面的排污权交易立法,造成交易行为无法可循、无章可守;二是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排污单位普遍存在惜售心理,交易动机不足;三是总量控制缺乏科学性和连贯性,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增长随意突破总量控制指标,或者通过玩弄数字游戏完成减排任务,动摇排污单位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信心;四是环境监管手段不能满足排污权交易规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小、交易平台对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不足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类中心主义理念根深蒂固,生态文明理念被挤压生存空间。在人类中心理念的支配下,经济发展成为唯一的硬道理,环境保护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最终落实不到行动上;环保产业创新意识不足,创新能力不强,制造的自动监控设备精密性、稳定性差,不能为环境管制提供准确可靠的自动监控数据,满足不了环境管理的需要;我国市场经济处于较低水平,交易意识、竞争意识不强,导致排污单位之间排污权交易不活跃,社会污染治理成本未能降低,与此同时,政府主导的有偿使用强力推进,偏离了制度设计的方向。论文第四部分“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的要素构成”论述了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法律对排污权交易的规制,首先体现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没有总量控制,就不可能使环境容量成为稀缺资源,排污权就失去买进和卖出的基础。因此,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总量控制分为容量总量和目标总量,容量总量体现总量控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撑,目前准确计算容量总量的科技水平还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目标总量相对比较可行性,是目前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权宜之计。排污权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规制的另一内容,涉及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原则、配置规则和配置方式。初始分配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信息公开原则、效率最优原则和总量控制原则。初始分配规则包括既往占有和当前占有,既往占有反映了排污单位生产过程的历史环境外部性,表明排污单位对环境污染的历史贡献量,当前占有反映了排污单位生产过程的当前环境外部性,表明排污单位对环境污染的当前贡献量。初始分配方式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免费分配可以减小排污权分配的外部阻力,但忽略了排污权的价值,有偿分配会遭遇来自排污单位的外部阻力,但体现了环境容量有价的理念。在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形势下,环境容量的有偿使用成为必然趋势。需要强调的是,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制应和其他现有环境管理制度诸如排污费征收制度和即将实施的环境污染税制度做好衔接。实行排污许可的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应免除缴纳排污费或环境污染税的义务,未实行排污许可的排污单位以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为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缴排污费或环境污染税,因为无论是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排污费、环境污染税,都是基于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计算的,如果双重收费或税,缺少法律正当性,是公权力恣意妄为的表现。排污单位之间排污权的交易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没有活跃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异化为政府对排污单位的收费行为和敛财手段。排污单位之间的富余排污指标的出让和受让,合同是关键。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有其特殊之处,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亦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的管制,应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基本原则是对交易过程施以最低限度干预,尊重排污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其交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市场在排污权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论文第五部分“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的措施。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历经20多年效果不尽如人意,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基础)、社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自动监控数据缺乏信任(科技基础)、规制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法律基础)。针对现实问题,笔者从制度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分析,说明作为外来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坎坷经历表明,再好的经济法律制度要契合中国的本土化特征,形而上学式的法律制度移植只会导致水土不服。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构建排污权交易法律的建议。在环境管理实务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自动监控数据备受诟病,问题的关键是法律规制不力。通过梳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历史和现状,分析了自动监控面临的法律困境:一是自动监控系统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二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三是自动监控数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其原因在于自动监控设施未经过强制性检定、自动监控数据未经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欠佳、排污单位干预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环境监控部门执法不力。为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排污权交易中的作用,建议建立完善有关自动监控的法律束、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质量管理、加大自动监控设施违法打击力度、构建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确立自动监控数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针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冷清,提出如下建议:扩大交易主体范围,允许污染治理成本高的排污单位可以作为富余排污权的受让者;取消排污权交易服务费和交易税,减轻交易者负担;实施排污权资产证券化,建立排污权抵押机制,为排污权交易者提供资金保证。在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中,重点是限制政府公权力,防止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防止公权力的寻租行为。但是,作为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属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政府在排污权交易中不可或缺,关键是定位准确。政府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事中和事后监督,严厉惩罚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理想的制度设计是,扎紧法律制度的笼子,严格处罚超总量排污的行为,限制政府公权力对市场行为的干预,留出富余排污权自由交易的出口,引导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通过激励和约束双重规制,高效率配置环境资源,降低社会边际污染治理成本,为经济持续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空间。排污权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机制治理污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创新,国内外学者对该制度多溢美之词。但是,本文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仅仅是环境管理的一种制度选择,但不是全部。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面临巨大压力、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时代背景下,传统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理应作为环境管理的主流模式,排污权交易可以作为命令控制模式的辅助手段,将来具备了成熟的社会制度基础、技术支撑基础,排污权交易制度会走上环境管理的主战场,登上环境保护的大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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