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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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下文简称“两法衔接”)不仅是行政实务部门急需攻克的堡垒,也是众多学者不倦耕耘一方的学术难题。我国相关国家机关尽管针对此类情况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而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的现象;或者是有的行政机关即使想移送,却存在衔接困难而导致犯罪行为得不到刑法惩处等与依法治国理念格格不入的情形。此外,具体到某一特定的行政管理领域,由于自身独特性、专业性等特点使得相关普遍性的规定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本文所述税务“两法衔接”正是如此。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方式不断变换,打击涉税犯罪的形势日益严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和八已陆续针对部分涉税违法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进行了相关的修正,而与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文简称《税收征管法》)是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其未能很好地与《刑法》相衔接,这两部法律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移送程序等存在模糊地带。法律衔接的模糊给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两法衔接”相关实践问题时带来了很多困惑。近年来,官方一直计划将对《税收征管法》进行大修订,也几次将《税收征管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以期广泛汇集各方声音,意见稿中亦不乏有关涉税收犯罪的衔接处理程序。然2015年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却并未涉及此类衔接问题,这说明,官方已经意识到《税收征管法》有关涉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法》规定的涉税犯罪行为需要统一,两者需要衔接得当,共同发挥作用,但对于税务“两法衔接”的构建还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疑惑使得《税收征管法》新近修订未能对税务“两法衔接”做具体规定。目前,学界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从普遍意义上探索建立“两法衔接”,且主要集中于“行刑”沟通的具体做法等衔接程序,旨在保证税务机关能够依法移送涉税涉嫌犯罪行为,以防税务机关越权、滥权或者不作为行为,而对于实体衔接部分则关注不够。就当前来看,在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具体的衔接工作机制要求,仅仅是相关的指导性、原则性意见,因此,具体到各地的“两法衔接”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往往也存在众多的相似性,以上海税务为例,其国地税合署办公的行政体系既能代表国税,又能代表地税特点,税收征管水平较为发达,综合行政执法情况和税务执法效能反而更趋近国外发达国家。故本文以上海地区为进路,剖析上海市“两法衔接”的基本架构,发现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梳理明确。税收领域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部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只有通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明确税务“两法衔接”,才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衔接空白,有助于有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本文将从绪论、现状考察、问题透视、完善路径、结语等五个方面展开,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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