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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一直被贬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其程序性权利遭受漠视冷遇,个人的合法性权益难以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得到有效的维护,行政违法行为也难以被及时制止。事后救济的微薄效果难以弥补的不只是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而是权利的沦陷。因此,在行政过程中如何制约监督非法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成了当前行政法学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行政相对人重要的程序性权利,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应运而生、而行,并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发端于行政行为“绝对公定力说”的式微、“有限公定力说”的兴起过程,以及由此发迹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不同于一般认为的“正当防卫”,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有属于自己的特殊内涵。本文从行政相对人在法治进程中其理论上地位不断提升、实践中屡受侵害的现实出发,以抵抗权作为理论基础,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非法行政现象,着重分析了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在我国的理论、实践现状和不足,结合相关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作一归纳,并提出了完善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粗浅建议,试图勾勒出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制度的框架,切实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本文将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置于人权的角度,从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角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抵抗权,探悉了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法理学基础,在理论上为完善行政相对人及其程序抵抗权的研究提供新的诠释。理清了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理论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混淆,为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立法打下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保障体系,为全面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进一步研究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提供了范畴借鉴。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宪法对公民人权的进一步确认以及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利价值的肯定,程序抵抗权的观念必将被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内的所有主体接受,行政法的相关理论也必将随之完善。到那时,服务型政府在国人心目中将不再仅仅是一种理念被念叨,而是作为一种现实被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