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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针对国内外公共经济学的研究中,基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研究十分普遍,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社会保障都隶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尤其义务教育关乎人们的素质培养,跟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方向分不开,在城镇和农村教育及其义务教育阶段逐渐成为广大居民们最重视的公共服务之一,义务教育阶段中教育资源供给主体之间的职能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平衡问题,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变化,传统的义务教育供给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顺应经济潮流的大趋势了。义务教育是最关乎基本民生的大问题,是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根本体现,而政府供给基础义务教育是政府职能范围的基本底线问题,“十二五”规划体系明确指出要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事权和责任的划分,逐渐要有法律强制规定各级政府间的职能范围。国家仍将持续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支出的职能,加强其在事权和财权上的比重,适当推出立法项目确保“十二五”规划的落实。在政府支持义务教育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支持政策并不够完善,并没有形成连续可持续的财政支持体系,也没有建立规范的法律化的政府分工和责任负责机制,城市和乡村间也缺乏公平分配制度,以上种种现象就严重影响了供给主体为公民提供质高量优的义务教育,并且也制约了其基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加强各级政府以及各个政府部门的问责体制,形成政府间的内部竞争体制,有利于健全我国义务教育的体制建设,帮助各级政府更好更快的树立加强义务教育工作任务的责任体制。在义务教育供给中我们需要大力构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要求我们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创新的服务理念,提供多元的政府支持满足社会民众不同的需求,构建全新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是提供相较以前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监督市场主体和非营利组织等在供给义务教育时按照制度进行。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新的管理理念要超越以前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需担负起宏观调控和直接供给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与经济型社会建设相区别,着重点在社会管理上。政府不仅是义务教育供给的直接产生者,还是供给义务教育的间接供给主体,也即义务教育资金来源可以从政府提供中得来,也可以由市场运行中提供,但是不管是何种来源方式,政府都要担负起义务教育供给主体的监督之职,不仅要监管市场提供义务教育的合法有效性,还要监督自身提供义务教育的方式是否有效。对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研究,分析在以政府为主体供给公共服务时,主要以义务教育为例说明政府要怎样合理分配好投入责任,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监管职责,同时更要实现对公共服务其他供给主体的有效监督约束责任。运用相关的数据,分析公共服务供给现状,从责任角度讨论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理论前景和可行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各方面综合实力也与西部内陆地区有着较大的差距,经济和教育互相影响,经济发展的同时会促进教育投入的不断增长,运用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研究我国目前教育资源的配置公平状况,在此数据上根据变异系数分析不同省市间的差异性,不同层级政府间对义务教育的责任认定有待提高,城镇和乡村的义务教育水平差距化明显,政府、市场主体和非营利组织应该不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在教育薄弱环节,政府适当增加财政补贴,并且政府在整个义务教育过程中要做好监督工作,监督政府自身的作风建设,监督市场在义务教育资源投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保障在全国范围内,经济发达地区或者经济落后地区,各级政府都要普及好义务教育的质和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