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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互联网产业迅速兴起,近一二十年来,互联网产业深刻改变着生产生活方式。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互联网产业和信息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强劲推动力。互联网产业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并迅速增长,互联网巨头形成,在各产品领域的市场集中度很高。与此同时,竞争所带来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大公司业务多元化平台化,各家公司之间业务内容互有交叉、内容同质化,竞争激烈,形式多样,小公司创新受阻。这些问题使互联网大公司进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如何解决互联网企业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已经被摆在了司法、执法和理论界的面前。互联网产业发展时间短,兴起速度快、范围广,在各国发展规律和情况有很强的相似性。因此,如何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全球主要反垄断法法域共同面对的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法律和产业发展状况不同,各国在类似的立法目标下表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引导着法律的适用和发展,也影响着产业的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之所以显得非常复杂,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征所导致的。要研究如何正确适用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产业以帮助其健康发展,首先应该分析互联网产业的自有特征和竞争状况。互联网产业的商业模式广泛采用双边市场模式。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反垄断法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双边市场并不是互联网首创,在传统的传媒、银行卡等领域都有先例。本文研究了传统理论中的双边市场理论以及传统反垄断法对于传媒、银行卡等领域的规制之后,认为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产品市场时应考虑来自双边的竞争性产品,同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越过相关市场界定这一传统理论中的必备环节直接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有效节省司法、执法成本,提高反垄断法司法和执法的效率。互联网产业是网络型产业,具有明显的网络型产业的特征即网络效应。这种特征下整个产业会呈现出胜者全得、正反馈、冒尖、锁定等现象,这是产业固有的内在属性,也对竞争产生着重大影响。本文在阐述了网络型产业的固有特点基础上,研究了传统反垄断法对于电信、ICT硬件生产商、银行卡等领域的规制,力图分析反垄断法在适用于具有这种网络效应的产业时如何针对这种现象进行调整。互联网产业还具有高速创新的显著特点。本文对创新的定义和经济学上创新与竞争关系的理论进行了回顾,分析创新和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梳理欧美发达国家的创新与反垄断政策。指出创新对于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影响和对具体分析框架中各要素的影响。本文从实务出发,按照反垄断法的固有逻辑,结合互联网产业中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和事件,对互联网产业滥用行为的认定和规制进行了逐一分析。本文认为,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时应根据产业特点把握尺度。界定相关市场应当适当放宽,尽可能将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能够起到替代作用的新产品列入相关市场范围内。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其市场力量的维持时间和对市场产生影响的可持续性效果,如果由于技术和产品的更新很快,企业某些产品的可替代性很强,不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时应探求互联网企业常见行为背后的成因、影响及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为的不同。评估行为合理性时应考虑其特殊的成本结构、对整体效率的提高、对消费者福利是否有利等因素。最后,本文在上述论述之后得出结论。首先,应正确认识互联网产业的特点,避免简单套用传统经验得出不恰当的结论。其次,在价值取向上,应鼓励创新、效率优先,同时兼顾消费者利益。第三,在未来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中,应该恪守法律保守的一极。法律只应是最基本的竞争秩序的维护工具,只关注秩序公平、防止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防止互联网企业野蛮生长破坏既有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而不应过分界入企业的竞争过程和细节。另一方面,在认识互联网企业竞争行为时不仅应该关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应从历史和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角度认识互联网产业必将产生的与传统行业之间的竞争,保护行业间的竞争秩序,促进产业升级提高整体生产力水平。第四,应该从全球竞争的角度认识各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应认识到互联网产业是各国在信息化时代综合国力竞争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应当促进本国产业发展,使本国产业能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综合国力的提高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