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行交叉案件是指在一个纠纷中,同时存在着民事与行政两种诉讼,且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一种诉讼成为另一诉讼的前提,具有“一个纠纷、两种诉讼、互为前提”的基本特点。民行交叉现象在房屋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焦作房产案”落幕以后,类似案件仍然层出不穷。 房屋登记案件中的民行交叉体现为,由于行政登记行为与民事债权法律关系的交错,使得案件在审理程序上陷入困境。困境的症结在于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司法审查的标准不明确,探讨解决之道可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条路径进行:登记行为是否具有无因性及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诉讼标的、先决问题的解决程序与判决既判力。目前,我国民法理论界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但善意取得制度实际上是一定程度上的例外;先决问题在程序上常与本诉争议一并解决,但基于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理论界对先决问题的判断是否具有既判力亦有不同主张。 法律对如何处理民行交叉案件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分案先决制、民诉单行制、附带处理制、异议登记等几种处理模式,但各有不足和缺陷。理论界提倡“二审合一”的附带诉讼模式者颇多,但探讨深度仍不够,对司法实务的指引作用有限,在立法上更无推进。况且依靠立法解决层出不穷的实务难题本应是最后的手段,法律实务者应尽力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行之策。结合实体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诉讼法领域的诉讼标的及既判力理论,对现行的第三人制度进行改良,或为可行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