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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司法机构相对专业化、程序化,司法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受革命和苏联因素的影响,当时的司法制度比较激进,而且还成立了一些特别法庭,司法制度陷入混乱,自由量刑的现象大量存在。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司法制度又回到了常态之中。1935年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之后实行三级三审制。抗战前,将一些县的司法处改为地方法院。1938年10月下旬,武汉沦陷,湖北高等法院随湖北省政府迁往恩施,之后又迁往宣恩县小关办公。在鄂东、鄂中沦陷区设立巡回审判第一、第二、第三区,同时撤销沦陷区的地方法院,改由县长兼理司法,沦陷区县司法处的司法事务也由县长兼理。与此同时,湖北高等法院在后方国统区成立了一批地方法院。战时巡回审判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抗战胜利前夕,湖北高等法院制定了详细的复员计划。抗战后,湖北高等法院由宣恩县小关迁回武昌办公,并组织了对湖北高等法院、汉口地方法院、武昌地方法院及其看守所的接收工作。其他在战时停止办公或迁往他处办公的司法机关也纷纷复员。湖北所有司法机关大体上于1946年6月恢复办公。期间,也涉及到对法院、司法处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修复工作,受战后法币贬值,物价上涨因素的制约,司法机构的修复工作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战后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应对司法人才匮乏的状况,采取了一些储备司法人才的计划,其中之一就是举行司法考试,1946年在湖北武昌成了司法考试区,考试及格的司法人员分配到各地的司法机关实习。同时开设了司法训练班对司法人员也进行了分批训练。由于战后对司法人员的资格要求不高,司法人员特别是地方司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下降。战后湖北各级法院展开了对汉奸的审理工作,但除了少数汉奸受到严厉的惩罚,大多数汉奸处罚较轻或被无罪释放。特别是对司法汉奸饶光荣的审判,充满了戏剧性,主要围绕饶光荣是否是中统局的线下人员展开了辩论,最终饶光荣被判无罪,财产被返还。南京国民政府对处理汉奸财产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规定没收汉奸财产应注意的事项,特别是应照顾到汉奸家属的生活。抗战结束,湖北省司法机关纷纷恢复工作,民刑事案件大量增加,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加的幅度更大。在湖北司法界同时成了了一些社团组织,大部分是全国行组织的分会。总之,战后湖北省司法机构的复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由于受战后法币贬值和内战因素的影响,湖北法院的恢复工作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