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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顾名思义是指解决争议标的额较小,矛盾冲突不显著,情节轻微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泛指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与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专指独立于普通简易程序之外,比简易程序更加快捷、便利、低廉、高效的民事诉讼程序。本文主要就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探讨分析。小额诉讼程序于20世纪初期在美国起源后,以其特有的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青睐,许多国家逐渐发现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更有利于司法为普通大众服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等,我国台湾地区等也设置了小额诉讼程序。我国在借鉴各国小额诉讼程序实践经验基础之上,结合自己民事审判的实际,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实践,并经过一年多在部分基层法院的试点,于2012年8月31日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介绍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并简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的情况,并介绍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正义与效率这两个法的价值。“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话非常贴切的揭示了效率是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但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效率价值的同时,并不是置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于不顾,公正是法的永恒的价值,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追求的终极目标。第三部分考虑到我国目前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实践经验较为薄弱,所以从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建设上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