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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多,与之相关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也倍受公众瞩目。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便是一项为了让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重返社会而创设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的辅刑事政策原则。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系统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研究,以理清其含义、发展历程和存在问题为出发点,以提出该制度的完善措施为落脚点,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中作出能动性反应,便兼具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行文。第一部分是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含义和历史演进进行阐述。首先,理论界对于犯罪记录和前科的含义认识不一。分歧表现如下:有的认为犯罪记录就是前科;有的认为犯罪记录趋同于前科;有的则是为了使用方便不区分两者含义,直接用前科代替犯罪记录进行表述;有的则是认为犯罪记录和前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区分使用。故在该种状况下,准确界定二者之间的内涵和外延十分必要,能为下文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的进一步展开奠定基础。其次,了解一项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会对研究该项制度的目的、作用、优点、不足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故笔者在该部分自然而然地对该项制度在域外和我国的历史演变历程进行阐述。研究发现,法国复权制度是该项制度最早的雏形,而美国却使该项制度得到发展、完善和广泛认可的国家。我国创设该项制度的时间较晚,在立法及司法操作层面犹存在较多问题和面临较大困难,尚需时日不断发展和完善。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处理方式进行比较法考察,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域外国家及地区较为先进的法律规定中吸取经验,对比我国该项制度存在的不足,为我国完善该项制度提供可供借鉴之处。其中,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代表的美国、加拿大与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俄罗斯、德国等国在该项制度规定中即有共性,也存在差异。具体而言,两大法系在处理方式、消灭内容、考察期间方面存在共性,但在适用条件、消灭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第三部分是探讨实践当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笔者以问题意识为导向,以A市F县法院为调研对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对司法机关进行实地调查访问和对社会群众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回访调查,总结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封存不全面彻底、封存条件单一、程序缺失、责任不明等问题,并总结出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乃是由于观念、立法及执法三方面因素所致。该部分可使下文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具体措施有因可寻,使措施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第四部分是在对域外国家及地区借鉴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及具体举措。笔者认为,可以从转变社会观念、规范封存内容、规范封存程序、明确解封程序、确定相关责任、增加处理方式等六个方面完善该项制度,以求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