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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是社会经济建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原则极大地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公司制度集数位股东的投资资本,在对于公司的相关问题上采纳较多资本同意的方案,根据表决意见做出统一的意思表示,保证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公司在股东大会中的决议,通过执行力强的董事会和高管团队予以执行,保证了公司战略的稳定开展和实际完成。公司法对于董事会成员和高管也规定了诚信义务,要求董事会成员和高管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自身的职责,保证了公司中决策执行机构的诚信性。但是我们也看到,资本多数决规则的制度前提是控制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相一致,而实际操作中,受自身利益的驱使,控制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力等方式滥用权利,甚至通过关联交易等不正当的交易方式,在公司与其之间的交易过程中谋取自身过高的利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随着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社会整体经济环境的更迭,通过完善的资本市场公司的股权已经被稀释,公司的控制股东只需要持有相对多数的股权就可以轻易地对于公司的诸多事务进行干预;控制股东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已经成为我国公司制度必须进行规制的内容。借鉴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会成员和高管的诚信义务的规定,在法律的构建中规定对公司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无论是对于公司法还是公司自身建设来说都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的第一部分将是对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进行综合的概述,明确控制股东的定义、地位及影响、诚信义务的内容;本文的第二部分将对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通过现有的理论体系对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法理基础和理论依据予以深入的介绍和探讨;本文的第三部分在对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域外法规定进行比较性借鉴之后,会在实证意义上对于我国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客观分析,并从客观实际出发提出对我国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法律规制的完善性建议,实现在法律层面对控制股东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制,通过法律措施可以控制和救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切实地保证中小股东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