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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民主法治的进一步提升,人们的主体意识逐渐提高,大家意识到经济独立是实现自由意志的前提,因此婚姻中的男女要求独立自主支配自己财富的呼声也原来越强。在此背景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因此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应运而生。我国婚姻法也于2001年出台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现行立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仍是存在若干缺陷。
本文主要从民法、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理由和功能,得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缺陷的症结所在,从比较法的视角,在考察相关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问题。除了引言和结语,本论文共有四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论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产生背景,并由一则案例引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尚有缺陷,很难实现人们适用该制度的预期,提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完善。
第一部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该部分主要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分类,以及作为该制度灵魂和载体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和特征。在该部分笔者对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作了概括的介绍,以体现我国在该制度领域的立法经验和理念。
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重要规则。该部分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模式、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解除制度、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公信制度来研究各国立法例,为研究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打下基础。
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缺陷及立法价值。现行立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若干缺陷表现在立法模式的模棱两可,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和解除规则,在对抗第三人方面需有第三人知晓该夫妻财产约定并且应由夫妻-方举证等,导致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实现夫妻财产约定的设立初衷,无法真正实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自由和私法自治。另外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如对法定财产制不合理之处的修正功能,缓和地方法冲突的功能,缓冲功能和备用功能等,因此完善该制度着实必要。
第四部分论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建议。确定列举加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订立时间,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和解除规则,完善夫妻约定财产中的公示公信制度,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无效及其法律效力。
第五部分结语总结全文,得出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理念上是先进、文明且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处理夫妻财产权益的最佳方式之一,我们应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夫妻约定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