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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第三人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这向传统仲裁理论提出了挑战,我国《仲裁法》是否应该象民事诉讼法一样,对“第三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呢?对此,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论。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而在仲裁实践中,实务工作者又不得不常常面对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案件,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规则非常必要。在现实商事仲裁活动中,第三人往往对于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争议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第三人排除于仲裁程序之外,当事人将面临着很大的困难,这不但不利于纠纷的快速、彻底地解决,而且对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极为不利的,甚至会导致错误裁决的产生。随仲裁实践的发展,以及现代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和对传统学说的突破,在仲裁第三人制度问题上原先桎梏于人们头脑中的各种观念逐渐松动。在世界范围内,众多国家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操作者都开始致力于研究和探讨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其中一些国家已经将该制度引入仲裁机制并正式实施于现实的仲裁实践中。我国的《仲裁法》是以仲裁协议为基础并按双边纠纷设计的,并没有考虑第三人问题。要解决仲裁中的第三人权益与仲裁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问题,仲裁第三人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在恪守仲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引入第三人制度,充分尊重考量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又保证仲裁便捷、高效、低成本。本文试从仲裁第三人客观存在的现实出发,通过对第三人的全面分析,结合国内外有关仲裁第三人的理论,全面阐述了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建立及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