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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伤亡事故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风险,以大学生群体的庞大和高校机构的繁多为背景,具有主体特殊性、多发性、较大的社会影响性的明显特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打击,还对学校的正常教育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冲击。而学生、家庭、学校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使得这种不利影响波及到社会其他领域。从保护大学生伤亡事故中受害大学生权利、维护高校教学管理秩序以及减少事故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的目的出发,基于现阶段我国大学生伤亡事故民事责任制度出现的种种问题,本文从高校民事责任的产生、认定以及承担的角度对大学生伤亡事故进行研究是确有必要的。本文对大学生伤亡事故进行了概述,主要目的是探讨大学生伤亡事故的边界,以区别于其他事故。对大学生伤亡事故从法学理论上从主体的对象要素、空间要素、时间要素以及结果要素上进行界定,可以使由其所生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的确定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更加明确;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种类进行归纳,可以使其区别于社会一般观念,以避免相关法律规范的扩大化适用和法学理论的扩大化讨论。本文对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研究。要认定高校的民事责任,必须先确定高校的具体行为。高校行为若是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则可能产生违约责任;若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则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并且某些场合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产生竞合。除此之外,大学生伤亡事故在其后续处理的过程中,若受害方和高校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还可能产生因违反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此种民事责任是独立于事故本身存在的,体现的是程序对实体影响的结果。另外,本文从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给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大学生伤亡事故的实践处理当中,凸显了一些制度空白和缺陷,如实体法方面缺少对高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缺乏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程序法方面存在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设定不完善以及学生伤亡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相应的,要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就应当确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明确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体系、完善专门的人民调解机制以及完善受害者多元化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