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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之风早在古希腊就已盛行。先贤们不但自发地把论辩之术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而且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探讨,尤以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论辩术对后世影响至巨。论辩术在中西方也曾一度沉沦,幸而在20世纪后半叶开始复兴。汉布林把论辩术重新规定为研究论证的使用语境,并首先使用“形式论辩术”一词。凡·爱默伦则提出了更重视实践的处理方法,即“语用论辩术”。道格拉斯·沃尔顿则把汉布林的形式论辩术和凡·爱默伦的语用论辩术结合起来,恢复了对论证进行语形、语义和语用研究的平衡。论辩术的当代复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逻辑研究更加注重论证实践,使逻辑更加关注社会、关注生活,使逻辑不仅仅确保正确思维,而且也有助于促进成功交际,这深刻地影响到逻辑学的发展。现在法律逻辑的研究领域早已被大大拓宽,再也不是传统的形式逻辑所能涵盖的,非形式化已经成为法律逻辑研究和发展的重要方向。论辩术亦于逻辑的非形式化中日益凸显其强大的生命力。论辩在我国也有着深厚的文化土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论辩之风也已盛行,论辩双方骋辞竞说,唇剑舌枪,已经展现出高超的论辩水平,尤以《鬼谷子》和《战国策》为最杰出的代表。本文的研究重点——法律论辩术,是在法律这一特殊领域中运用的论辩术,是研究法律活动中的论辩方法和技巧,无疑也是法律逻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辩术就是在法律这一特殊领域中进行的说服法官及陪审团认可自己主张的论证活动,包括证明和反驳两种模式;它建立在事实和规则基础之上,是一种使法庭能对争议或纠纷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得出正确的认识并获得正确、合法、公正的判决的说服性论辩;它贯穿于起诉、法庭调查、法庭论辩、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的各个阶段之中,更广泛一点说,也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其他一切解决争议或纠纷的法律活动之中。当然,法律论辩最激烈的场合是法庭论辩,它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控辩双方就争议事实、性质及法律的适用条款等问题在法庭上展开辩论,证明己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为裁判者最后做出正确的判决奠定基础,同时也起着向旁听者及社会宣传法律的作用。诉讼双方的论辩虽然是对立的,但其目的却具有一致性,即充分挖掘案件情况,核查案件事实,然后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推导出可接受的法律结论,最终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论辩术是实践性的学问,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促进案件公正、合理地解决,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同时,它也拓展了法律逻辑学的研究领域并丰富了法律逻辑学的理论,促进了法律逻辑学理论向司法实践的转化和关联,使得法律逻辑学熔入了法律的实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