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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文化、科研、美学等价值,是属于人类的宝贵财富。然而,旅游资源本身十分脆弱,大多属不可再生资源,如果未能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甚至遭到各种破坏,其价值便会大大降低,以至于永远丧失对旅游者的吸引力。近年来,我国虽比较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但某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某些地区或个人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旅游资源的保护,致使开发失控,一部分旅游资源特别是一些不可再生的珍贵旅游资源过早衰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旅游区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因此,必须对旅游资源保护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要真正解决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过程中已经出现的以及在今后的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是应该被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但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旅游热潮的兴起,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如立法问题、管理体制问题、执法问题也日益突出,影响对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本文中,笔者在分析和研究目前我国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如将“可持续旅游发展”理论引入我国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一部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等,以期构筑以“可持续旅游发展”思想为指导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使旅游资源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