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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在法院的管辖权、法律的适用、案件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与单纯的国内民商案件有着很大的区别,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许多案件围绕案件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问题产生了大量争议。 在2015年的“上海黄金置地案”中,上海市一中院突破了传统的涉外因素认定方法,通过援引我国现行法中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将外商独资企业这一中国法人以及合同的特征履行认定为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上海市一中院的这一做法让人们再一次意识到我国涉外因素认定标准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今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几种涉外因素认定理论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构。本文认为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寻找法律关系当中法律利益的最密切联系地,以此来判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对涉外因素认定标准进行重构,其中包括对主体内涵的放宽、对履行行为考察范围的扩充以及考虑特殊地域、行业、政策的影响,最后本文对我国涉外因素认定标准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的具体建议,期望以此完善我国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进而为解决我国目前在涉外因素认定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提供帮助。